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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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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25日,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印发)
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是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以下简称《录用办法》)下发以来,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了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了地方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提高。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行了以省为单位的公安机关统一招考制度,克服了省以下实施*作的困难,提高了考录工作的效率,严把了公安机关进人关,保证了新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现就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重要意义

公安机关是人民*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稳定的重任。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实行省级统一招考,是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建设高素质人民警察队伍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严把公安机关进人关,改善公安队伍结构,提高公安队伍素质和战斗力,确保《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推进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深化公安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扩大选人范围,有效地杜绝进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决定》,针对当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国家*建设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出发,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加强领导,认真推行省级统一招考,确保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文化业务素质和良好道德品质。

(二)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切实做好省级统一招考工作

公安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必须实行考试录用制度,严把“进口”关,今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人民警察,要做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统一招考,其他部门或省以下地区不再组织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少数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在实行省级统一招考中,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考试内容、教材,制定体能、心理素质测评、体检和考核等标准,指导、检查各地的考录工作等由人事部、公安部负责;公共科目考试由省级政府录用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省级公安部门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三)健全考试录用标准,规范审核审批工作

省级统一招考工作,要在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基础上,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审核与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录用办法》的规定,编制、审核、复核录用计划,报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经省级公安厅(局)审核后,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批”的规定,对考试、体检、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合格者,经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接受公安专业培训。凡按规定接受公安专业培训而不合格的人员,以及试用期满不合格的人员,均取消录用资格。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严格执行录用审核制度,严把审核关。

(四)坚持公开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考录工作责任制

省级统一招考工作,要坚持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制度。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将考录原则、录用计划、招考范围、对象、条件、考试科目、考试考核成绩、录用结果等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建立健全人民警察考录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严禁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录用的人员,录用主管机关应取消其录用资格,公安机关予以清退。对违反规定进人的单位,要暂停进人,情况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民族自治区政府人事、公安部门可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

省级统一招考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省级政府人事部门作为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会同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安排,严把审核审批关,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修订)

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第一节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警察的含义;警察的起源;古代警察;近代警察;近代警察的管理体制;我国近代警察的建立;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警察的本质特征;警察的基本职能;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文化大革命”前17年公安机关取得的伟大成就;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公安工作遭受严重挫折;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事业在改革中创新发展。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第三节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公安机关的*职能;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职能的关系。

第四节公安机关的宗旨

公安机关的宗旨;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第一节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与任务、职责的关系;公安机关任务的概念;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维护*的含义及内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内容;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含义;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的内容;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容。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职责

公安机关职责的概念与特点;公安机关职责的内容及其法律依据;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公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

第三节公安机关的权力

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公安机关权力的分类;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的分类;治安行政处置权的含义及其内容;治安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其种类;治安监督检查权的含义;劳动教养的含义;治安行政强制的含义及其种类;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的构成;法律关于立案程序的有关规定;侦查权的构成;刑事强制权的构成;刑罚执行权的内容;警械、武器使用权及其构成;紧急状态处置权及其构成;紧急优先权的行使;紧急征用权的行使;紧急排险的含义及其实施;管制权的行使;戒严的含义及戒严执行权的行使。

第三章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内容

公安工作的含义;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公安领导工作、公安秘书工作、公安指挥工作、公安政治工作、公安专业工作、公安法制工作、公安教育科技工作、公安后勤保障工作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公安专业工作的分类;刑事执法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保卫工作、警卫工作的概念和内容。

第二节公安工作的特点

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

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公安机关与党委领导的关系;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第二节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公安机关群众工作的任务;坚持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新经验。

第三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和要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手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第五章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内容;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主导方面;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社会工程中的治安工作社会化;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社会工程中警民结合的形式。

第二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

公安政策的概念、作用;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中的严肃与谨慎的相互关系;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总精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基本精神;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应注意的问题;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的含义;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中应注意的问题;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基本要求和意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

第一节公安刑事执法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任务、职权;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的概念和程序;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公安行政执法

治安管理处罚的特点、原则、种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构成要件;治安管理处罚中不同年龄人、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醉酒人,一人实施数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行为及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从轻或免予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劳动教养的性质、对象、期限、审批机关及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收容教育的性质、对象、期限、审批机关及审批手续;强制戒毒的法律依据、对象、期限、主管机关及决定强制戒毒的程序;强制戒毒所的工作内容;收容教养的性质及对象。

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

第一节公安执法监督概述

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的基本特征;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直接监督、间接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

第二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督察制度的概念、作用、性质和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与权限;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的概念、范围与方式,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地位;公安行政复议的概念、意义,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事由,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情形;公安赔偿的概念、种类、构成要件;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后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公安行政赔偿的概念,提起公安行政赔偿的事由与不能构成公安行政赔偿的情形;公安刑事赔偿的概念,提起公安刑事赔偿的事由与不能构成公安刑事赔偿的情形;公安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三节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概念、依据、性质,国家权力机关拥有的权力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的途径;行政监察监督的概念、性质、范围和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和对警务活动监督的方式;检察监督的概念、意义;检察监督的内容和形式;行政诉讼监督的概念、意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与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社会监督的概念、性质和形式,人民政协、公民个人对公安执法监督的方式;建立警务公开制度的意义,警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办法。

第八章公安队伍建设

第一节公安队伍建设概述

公安队伍建设的含义、任务;第十九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公安队伍建设的要求;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内容和途径。

第二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全面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的紧迫性;人民警察素质的概念;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文化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的概念及其内容;人民警察意识的主要内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含义、特征;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及要点。

第三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特点及主要内容;人民警察纪律与义务的区别与联系;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和特点;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第四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的情形;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原则;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特点;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法律后果;警衔的概念;实行警衔制度的意义;授予警衔的范围;警衔等级的设置;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特点;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人民警察的奖励;人民警察的惩处;奖励的种类和等级;奖励的批准权限和方式;个人奖励的条件;集体奖励的条件;人民警察惩处的种类;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的概念、种类;人民警察的警纪处分;对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情形;对人民警察采取禁闭措施的情形。

第五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含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任务、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基本内容;宣誓的概念和誓词;内部关系的概念和处理内部关系的基本要求;警容风纪的概念和要求;接待群众的要求;值班备勤的要求;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公安部“五条禁令”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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