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 虎胆县令 第二十九章 拉锯战(1)
审案、定案后,因为要交与顶头司“刺史”审核,因此县令要写“汇报公文”,名曰“禀帖”。里面的内容除了谦逊客套话,再加自己为何如此判决的理由外,便是“判词”,按照规定,地方长官处理民事纠纷,结案宣判的时候都要写“判词”。
“判词”的要求是非常高的,要求必须用对仗工整的四六体骈文,称为“骈体判”。既要引经据典符合法律条文,还要文采斐然琅琅口,久而久之,竟形成一种新的文体“判词”文体。
历史著名人物白居易便是写“判词”的高手,白居易文集里的《甲乙判》,就是他宦海生涯里处理案件的判词总汇,词理纵横,文笔灿烂,援引法律条文精辟准确,且幽默风趣不悖人情道理,后人称“百读不厌”。
不过这种“判词”有一种缺点便是过于追求文笔华丽,没有考虑到普通民众的领悟能力。而正是因为“判词”顽奥难懂,并不被寻常百姓接受,因此,熟悉民情的丁晋判案的时候,通常要作出两种“判决”。一种是“骈体判词”,写就交与面领导审核;而另一种简单明了,多采用当地方言俗语,张贴为告示,示百姓知。
有一个例子可以形象地说明丁晋这种“通俗判词”地情况。起因是一对夫妇为日常鸡毛蒜皮的事吵架。被邻居告到县衙里,县令丁晋过目后,批“判词”为
夫妻反目,常事;两邻首告,生事;
捕班申报。多事;本县不准。省事。
因为他妙笔生花。以通俗易懂的家常话,代替深奥判词,而且幽默诙谐中解决邻里矛盾。因此百姓称赞为“花判。
归正传,文提到。丁晋因为判决的不同意见,而和“刺史”宇文成发生了冲突,这个案子便是轰动邻近数州,甚至惊动京城刑部大堂的“叔侄通奸案”。
并州当地,流行着一种“童养媳”地风俗,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女孩,待到成年正式结婚。这虽是一种落后不合礼制地习俗,但存在即是道理,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只能把她给了别人求条活路;而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也可以大大减少结婚的开支。这种“你情我愿”的事情,只要不触及朝廷利益,在古代是被允许的。“叔侄通奸案”说地便是一桩“童养媳”长大后,发生意外变故地案子。
当地有农户浦家,其子浦阿四在八岁时,定了一名七岁大地“童养媳”王氏。结果浦阿四在十岁的时候意外夭折,“童养媳”王氏继续在浦家生活,和浦阿四的小叔叔日久生情,发生关系,“通奸之情”后被人发现,于是扭送官府。
个接手案件地人是预审的“承办吏”王荣,王荣按照律例拟稿,侄媳与叔父通奸,为十恶大罪中地“内乱”,奸夫奸妇拟发配附近地方充军。稿子撰好后,呈给县令丁晋阅。
丁晋观后,先没说什么,但却将此“判稿”放到一边,“秘”凌淮便知道大人这是犹豫不决,暂且将此案子搁置不论,于是细心地将案稿收起来,以待丁晋一会查阅。
果然,等丁晋忙完公务后,便让凌淮拿出案稿重新端详,第二日又叫来浦家的街坊邻居,一一盘问,还询问了浦阿四的父亲几句。
第三日,丁晋开堂审理此案,因为案情没有什么曲折和内情,王氏和男犯对自己的行为也都供认不讳,于是很快便结案宣判。结果却是让不少人颇为惊讶,因为丁晋的“判决”似乎太轻了些。
丁晋的判决是将王氏二人按照平常人之“通奸罪”处罚,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
因为此案事涉“名分”、“常伦”大事,所以更需要申详级,丁晋宣判后,洋洋洒洒地写了一大片“禀帖”,然后交由“刺史”宇文成审核。
或许丁晋已经顾虑到会在面遭到反驳,因此禀帖内容虽一大堆,但多是一些空泛之言,提到案情,不过聊聊数语,看来他想要哄瞒过去。
但是丁晋的愿望终究还是落空了,案子果然遭到宇文成的驳诘:此案中,两人为有服亲属五服内亲属,不应同凡。也就是说认为他们是“事实亲戚”,不应归为普通人之类。因此,刑罚也不能以普通的“通奸罪”论处。
一般的下属官员,如是遭到领导批驳,不管有无道理,可能也会遵命行事,这叫“天大地大没有领导的话大”。
但是,让人惊异的是,丁晋在接到刺史府的驳回公文后,竟然又起草顶复:妇人服制古代亲属等级以丧服为标志,故称服制,由丈夫而推,王氏为“童养媳”,浦阿四死时,尚未成婚,夫妇之名未定,不能旁推叔父。因此本县依然主张“同凡”。
宇文成接到公文,有些生气,好你个丁晋,现在翅膀硬了,连本官的话都置若罔闻了。行,本人管不了你,让朝廷审核去。于是,在公文批个“存疑”,然后转交刑部审核。
刑部官员接到这个案件,仔细查核后,也似乎觉得丁晋的判决有些不对劲,但却不清楚不对劲在哪,因为实在找不到他错误的地方,无奈下,刑部官员回复:案件叙供中,王氏一直称浦阿四的父亲为“翁”,那么翁之弟即为“叔翁”,就是“有服”亲属。因此,案件确有待斟酌,特令并州刺史府重新查办。
宇文成接到这封似是而非的“命令”,实在有些哭笑不得,这么一倒手,怎么又回到自己手了?先前,他之所以要转往刑部,一方面是因为生气,另一方面也是不想和犯了“牛脾气”的丁晋激化矛盾,现在既然刑部无法找到反驳丁晋的有利根据,看来,自己是无法逃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