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林德明打开那台手提电脑,指着一篇《庭审纪要》说:“我们先来看庭审记录。先来看看S自己在对指控时间进行的陈述。为了方便,我称S为小S,她的姐姐为大S。”
首先,H市黑山区检察院检察员XXX出庭代表公诉机关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X月X日,单容驾驶拉大葱的农用四轮车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农贸市场门前,与被告人小S向停靠在路边的牌照为“HH8888”的宝马吉普车左侧倒车镜相刮。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小S下车辱骂并殴打单容。
后围观群众劝说小S向后移动车辆,以查看倒车镜的受损情况。被告人小S遂上车启动宝马车,因操作失误、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宝马吉普车向前冲出,将站在该车前方的被害人柳莺当场撞死,将其余10人撞成轻微伤。经法医鉴定,柳莺系生前与机动车相互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脑干破碎而死亡。衙门机关于当日在现场将小S捕获。现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
接着,小S的陈诉如下。
2003年X月16日早晨,我开车到农贸市场附近办事,因为驾驶技术不太好,我就靠边停下来了。
这时一辆农用车从后边上来,它刮住了我的倒车镜,我在车里坐着,它把车刮出了一两米远,我就下车了,拦住他的车,当时我非常生气并用包打了他一下,后来围观群众上来劝:“行了!别吵了,有问题解决问题。”
这时我一边看车,他一边捣大葱。
我当时脑子很乱很生气,围观群众让我把车倒一倒,我当时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上了车,上车以后精神很紧张也溜号,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车“呼”的一下就起来了,我当时很害怕,但车不听使唤了怎么也踩不住刹车。
后来车撞到大树上才停了下来,这时警察来了,我就随警察到了交警大队。
林德明说:“什么‘柳莺系生前与机动车相互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脑干破碎而死亡,’啊,这样蹩脚的话也说的出!这些我们先不讨论,先看看公诉人如何表演?”
接着,林德明继续宣读公诉人和小S之间的问答。
公诉人:在宝马吉普车被刮的时候,是正在行驶还是停靠。
小S:停靠。
公诉人:宝马车被刮以后有什么变化?
小S:我的车往前动了一两米远。
公诉人:你知不知道宝马吉普车为什么跟着往前走,你回忆一下,吉普车停靠的时候你的车挡位是在什么位置?
小S:我一般挂在停车挡上。
公诉人:你再考虑一下,当时你停车的时候将挡位挂在什么挡。
小S:因为我车是在那停着,我也记不太清,一般习惯停在停车挡。
公诉人:现在你按从前到后的顺序陈述一下吉普车的挡位。
小S:我对这车还不太熟悉,因为是前几个月买的,我也没开过几次。
公诉人:你停车的时候用没用过手刹车?
小S:我不知道什么是手刹车。
公诉人:你和大S下车后有什么语言和行为?
小S:大S说什么我记不起来了,我就记得我自己。我挺生气的,因为这车是新买的,我上去就骂他,还打了他一下。
公诉人:你上车之后看没看见车周围有围观群众?
小S:我的头脑很乱,没注意周围。
公诉人:你上车之后是如何启动宝马吉普车的?
小S:我也想不起来了,那时脑子非常乱,上车后车一瞬间就起来了。
公诉人:当你发现车向前冲而不是往后倒的时候,你又采取了什么措施?
小S:我一看车起来了,很害怕,脚底下怎么也摸不着哪儿是刹车。
公诉人:是什么原因让你找不到刹车的?
小S:因为我对车的性能不了解。
公诉人:案发当天你与死者有没有过对话?
小S:没有。
公诉人:你在打骂农用车司机的时候,有没有注意到被害人向你道歉?
小S:没有。
公诉人:有人证实被害人曾向你道歉,你为什么说没有。
小S:没有。我根本就没看到这个人。
公诉人:你当时知不知道这个人和农用车司机是夫妻关系。
小S:不知道。
公诉人:被撞伤的其它10个人你认不认识?
小S:不认识。
林德明解释道:“这里面小S的回答完全是滴水不漏,她用一系列的‘记不太清’、‘不知道’、‘不了解’、‘没有’、‘不认识’等,把自己撇的干干净净。‘死猪不怕开水烫’,一问三不知,是典型的无赖样。但这又和事发时候那个嚣张狂妄的女人大不一样,是一中可怜巴巴的样子,可以说换了一种伪装。应该是有高人指点。也就是说,在衙门的劳教医院期间,她已经被人洗过脑了。甚至可能这样的问答,她事前已经‘彩排’过。尤其是她最后回答公诉人的不认识被撞伤的其它10个人的说法,为她无故意报复杀人留下了伏笔。因为,申辩方一定会抓住小S和其余10个被撞伤的人没有利益冲突,从而加强了她无意伤人这一点而大做文章。当然,这一精彩的一幕,是在公诉人极其配合下完成的。”